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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部分社会救济对象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2013-06-18 来源:

为保障我市社会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相应提高,613,我市对部分社会救济对象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经调整,40%救济对象每月生活费标准由原1000元提高到1105元,精减退职职工与因公受伤定补人员分别由原来895/月、875/月提高到990/月、970/月,增幅均在10%以上。新标准从201311日起实施。

 

救灾救济科  王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