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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出台十条促进个转企的财税政策


2013-08-16 来源:

一是“个转企”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三是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四是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

五是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六是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过渡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七是以“个转企”上一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上交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八是“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代理申报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九是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净值,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十是“个转企”后,自20138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