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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


2013-09-06 来源:

日前,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文,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此次调整对象为我市在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19541031日前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困难定补退伍军人,平均上调比例为10%

五级在乡因公残疾军人补助金由原来的每月2067元调整到2140元,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由原来的每月1025元调整到116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由原来的961元调整到1087元,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由原来的897元调整到101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原来的每月704元调整到1015元(不包括原先已享受带病回乡生活待遇的7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烈士遗属由原来的每月1681元调整到1897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由原来的每月1605元调整到1811元,病故军人遗属由原来的每月1528元调整到1725元,困难定补退伍军人由原来的346元调整到391元。新标准从今年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