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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湖街道因势引导 应对企业破产
2013-10-23 来源:
案情简介:银湖街道郑某等32人是街道某纸业有限公司职工,有劳动合同。因该公司已连续两年属于亏损状态,资不抵债,无力支付每月32名员工工资。
调解处理:事情发生后,部分员工情绪激动,大声喧闹,一定要讨个说法,有的员工认为自己在公司做了那么多年,有的甚至是十几年,工资基本上在3000元以上,因为工资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来源,现在单位不要他们做了,家里的收入剧减,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有的员工认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在单位贡献那么多年,现在年纪大了,找工作也成了问题,要求单位给予补偿合情合理。单位负责人表示,企业实在办不下去了,也没办法,如果按照工作年薪每个人发一笔补偿金对他来说是雪上加霜,只同意每人补1000元。大部分员工不认同老板的做法,明确表示要按照国家政策予以补偿。如果单位不给,只有到市政府请愿。街道调委会为了防止事件演变成恶性群体性事件,一边安抚员工的情绪,一个个单独进行恳谈,了解每个人的想法,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因为场面混乱,工作人员要求32名员工选出三名代表跟我们进行沟通,沟通完毕后我们又跟单位负责人进行详细沟通,在工作人员的几天努力下,老板最后同意我们的方案。经旷日持久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补偿协议:1、已退休人员零散工补助500元/人;2、车间一线工人已退休人员1000元/人;2、其他人员按照2008年1月1日之后在被申请单位工龄支付补偿金1000元/年;3、被申请单位须协助郑某等32个申请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协议履行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郑某等32人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为此事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于2013年7月31日前在银湖街道平安中心一次性支付。
调解思路及技巧:1、熟练掌握政策法规和调解程序是前提。在调解工作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重要性是必要前提,没有过硬的素质就无法驾驭纠纷调解工作,甚至会适得其反,掌握过硬的调解技术不仅是调解工作的前提,也是对当事人双方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我们认真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2、兢兢业业、默默耕耘是关键。面对各类复杂的纠纷、重大疑难纠纷,能做到合理有序的安排,调整好自己的心态,面对困难不临阵退缩,要做到“繁而不慌”。在每位调解员的心里都应该有一个至高无上的调解标准,那就是“当事人满意”;3、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手段。如果在劳动者、讨薪者情绪高昂、激动的前提下一味强调法律依据,不仅对整个事件的协调处理没有帮助,反而会加速矛盾的激化。遇到这种情况,要换位思考,认真琢磨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必须坚持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接待热心、听取耐心、处理细心的态度进行调解工作;4、完善预防工作,坚持调防结合是必要。部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错综复杂,仅靠调解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在调解工作中,我们应努力把工作重点放在“防”字上,认真摸索研究各类纠纷的特点和发生规律,采取得力措施,防范到位。
法律关系及法律运用: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精神,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安置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以鼓励和帮助职工尽快实现重新就业。实行这项政策,应坚持职工自愿原则,规范操作。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未提出自谋职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实现自谋职业,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是法律上给予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下离职的一项补偿措施,对于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没有明确规定,已退休人员返聘不再受劳动法保护,其发生的纠纷亦属于民事纠纷,一般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本案中,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对已退休人员予以一定的补助,是工作人员努力的成果。今后对类似案件我本着以人为本的调解理念,认真开展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