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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富阳市风景旅游局行政调解工作法定依据
2013-12-19 来源:
为规范行政调解行为,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掌握我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及相关制度,根据《富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调解依据公告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富府法〔2013〕10号)的要求,现将梳理后的我局行政调解工作法定依据予以公示。
富阳市风景旅游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富阳市风景旅游局行政调解工作法定依据
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
法律 |
市风景旅游局 |
2 |
《旅行社条例》 |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
行政 法规 |
市风景旅游局 |
3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档次的;(三)旅行社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
部门 规章 |
市风景旅游局 |
4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
第十六条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调解,达成协议。 |
部门 规章 |
市风景旅游局 |
5 |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
第二条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准。 |
部门 规章 |
市风景旅游局 |
6 |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
第四十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地方性 法规 |
市风景旅游局 |
7 |
《杭州市旅游条例》 |
第四十一条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或者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三)向旅游、工商、价格、卫生等主管部门投诉;(四)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地方性 法规 |
市风景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