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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11-12-09 来源:信息中心
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1]159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1]209号)精神,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 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在6月份全面调整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这次调整的优抚对象主要是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以及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农村的调整到350元/月,城镇的调整到450元/月。
需说明的,对2011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到达或超过国家、省规定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国家、省规定标准的,按国家、省规定标准补足。
(优抚科 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