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新闻资讯 News

联系我们

席协会联系方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部委办局

2013年度富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信息公开


2014-02-20 来源:

一、征收依据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

二、征收标准

1、《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3、《2012年富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全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739元,……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7397元,……

三、年度征收总额

2013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1704万元,已全部上交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