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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判处首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案


2014-04-16 来源:

        富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首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当庭判决被告人孟某犯非法行医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没收其作案工具B超机。

【案件回放】

  43岁的孟某,女,河南省夏邑县人,租住在春江街道建设村。去年1119日,孟某在出租房内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时,被前来的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查获,现场查获便携式B超机一台,药品一批(详见本报201311228版《用便携式B超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因涉嫌非法行医罪,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并于1225日依法逮捕,移送检察机关。经过依法审查,在20126月至201311月间,被告人孟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出租房内等地,用B超机做胎儿性别鉴定14次,非法获利1800元。
     此外,本案中还有2名孕妇的证言和书面证明,她们在孟某处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之后,自己前往医院实施了引产手术。
   
    【庭审交锋】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孟某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均提到,孟某认罪态度较好,应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庭辩论环节的交锋,主要集中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
     交锋一 有乡村医师资格的孟某,诊断行为性质是否严重?
     庭审中,根据富阳市卫生局提供的证明,孟某在河南省夏邑县取得了乡村医师资格,提供了备案编号,未能提供证件和复印件。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孟某虽然在河南省夏邑县取得了乡村医师执业资格,但未在富阳市卫生局进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注册。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孟某在本市春江街道用自己购买的B超机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14人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构成非法行医罪,理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辩护方认为,孟某虽然涉嫌非法行医,但未造成任何就医人员的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孟某在河南老家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这与根本不具备相关医学知识,只知坑蒙拐骗、牟取利益、草菅人命的江湖游医相比,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同时,被告人的家庭有5个小孩,最小的7岁,最大的也只有17岁,孟某从事非法行医,在主观上也是迫于生活压力,并不存在恶意。
     交锋二 引产是孕妇主观行为,孟某是否应为后果负责
     根据公诉方提供的证言和书面证明,20126月,孟某在自己的出租房内,先后两次给孕妇曹某做胎儿性别鉴定,因为所怀的胎儿是女婴,曹某到临安某医院将胎儿引产。与此情况类似,2013615日和23日,孟某在春江街道中沙村李某的出租房内,为孕妇陈某先后两次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因为所怀胎儿是女婴,陈某在富阳某医院将胎儿引产。
     辩护方认为,法庭在量刑时,应该充分考虑孟某非法行医的社会背景。不可否认,用刑罚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予以打击,的确能起到震慑作用。但辩方认为,我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一是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二是许多单位和企业在招工和用工时存在性别歧视。
     辩护方认为,胎儿的父母通过一些可能的手段,对胎儿生长发育的过程进行关注,也是无可厚非的。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孕妇对胎儿的性别是有知情权的,辩护人无意质疑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但从现阶段我国放宽二胎的政策来看,在未来的几十年,也许我国的孕妇也有可能对胎儿的性别享有知情权。而在本案当中,2名孕妇的引产行为,其主观原因都来自于孕妇本人,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关。
     公诉方在答辩环节,对辩护方对本案涉及的社会问题表示认同,但回到本案当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非法行医罪当中情节严重规定的情形之一,是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次以上,并导致引产。本案当中已经认定的情节,孟某非法鉴定胎儿性别14人次,并致2人引产,客观上,其行为已经对孕妇和对社会造成了比较大的危害。正是因为被告人的鉴定行为,才促使了孕妇下定了引产的决心。
    
     【法庭宣判】

   在法庭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孟某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法庭当庭宣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应予认定。被告人孟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诊疗活动,用B超机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导致孕妇引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非法行医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纳;但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52条、53条、61条、6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孟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非法行医的相关工具予以没收。
   
     【记者手记】
       庭审的过程中,记者关注到了一个细节,43岁的孟某,本身就是母亲。她的5个孩子,最小的7岁,最大的17岁,都是未成年。也许,在她本人的观念当中,也存在着所谓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
     虽然也是高中毕业,在老家还是个乡村医师,但观念愚昧和法制意识淡漠,最终还是让她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这起案件带给记者的思考还有很多。诚然,国家用重典打击非法行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让铤而走险的江湖游医付出代价,有着强大的震慑作用,但为人母亲的曹某和陈某,就因为得知肚子里自己的孩子是女婴,忍得下心去医院做引产,难道就不应该为此负责吗?也许,那些根深蒂固在我们脑海里的所谓观念,才是催生这些黑色产业链涌动的根源。
     用一则环保公益广告中的口号作为结语: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