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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部分社会救济对象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2014-06-12 来源:

近日,我市对部分社会救济对象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40%救济对象、精减退职职工、因公受伤定补人员生活费分别由每人每月1105元、990元、970元调整为1215元、1090元、1070元,分别增加110元、100元、100元,各项补助标准涨幅约为10%,新标准自2014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