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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抵制“暴力抗法” 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2014-06-17 来源:
在近期的日常工作和整治行动当中,城西、城东等中队屡次遭遇抗法事件,暴力抗法现象不仅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也极大地挫伤了执法人员的自尊心和工作积极性,使执法人员承受了极大的生理和心理压力,阻碍了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如何在日常执法和工作中预防和抵制暴力抗法、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成为了在接下来各项行动中。
一、思想重视,准备充分。
执法人员应对管理对象保持警惕,不能被表面现象蒙蔽,要树立危机意识,并对管辖区域内的管理对象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沟通,力争与管理对象建立良好的关系,了解他们的文化程度、生活习性和性格等,文化程度较高的应多注意晓之以理,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者应多注重劝说教育和安抚,同时向其宣传法律法规精神,尽量让管理对象明白执法工作是对事不对人,令其主动做到遵纪守法。
在整治行动中,要掌握并熟悉执行现场的情况。在执行工作还没开始时,应准备好相关就应对现场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比如:整治地点处无证摊的分布密度、整治场所周边的交通状况、人群的集中程度等。此外,也要对管理对象的人员情况也应有一定了解,如管理对象和周围人群对执行过程的态度等,及早制订预案,在行动前做到心里有底。
二、分工明确,劝说到位。
在中队指派专职队员负责日常摄像机、密录仪等设备的日常充电、保养工作,落实执法车辆专人驾驶,行动前做好工作分配,在一次强制措施中,指派一至两名队员负责管理对象的解释劝导工作,一名队员负责取证工作,一名队员负责文书制作,其他队员负责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事先邀请见证人员到场。
在劝说过程中,向管理对象提供维权监督平台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有一些暴力抗法者怀有这样的心理:认为自己的权益是合法的,执法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却是对维权的途径缺乏信任,希望通过自身的反抗维护自己的利益。造成这种心理的原因固然有管理对象缺乏法律知识,但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对执法理由、救济途径的告知,以至于管理对象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能够使自身行为规范合法。因此告知管理对象维权监督方式,让管理对象知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对于避免出现暴力抗法现象相当重要。
三、取证详细,旁证有力。
目前中队在使用的取证工具有照相机、密录仪、摄像机、录音笔,在取证过程中,取证人员要有预判性,使用密录仪、录音笔的队员要提早开启装备。使用照相机、摄像机进行取证的,应尽量避免将设备直对管理对象,以免引起管理对象的抵触情绪。在取证过程中,要及时拍摄执法的全过程,并将违章者的周边店铺,明显建筑物和周围的标致物拍下来。若是在晚上执法,更要求取证人员要尽量在光线较亮中取证,要善于把镜头对准每一个抗法的细节,切实做到证据确凿。
取证人员在遇到取证不完整而遇暴力抗法时,要及时向中队领导汇报,并请求支援,同时及时明辨围观群众对我们执法环境有力的人员,要千方百计留下他们的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以强有力的旁证材料抵制每一起的暴力抗法事件。
四、程序到位,自我防范。
执法人员应在平日树立防侵害意识,要加强自身防范。在执法过程中密切关注各类现场情况的变化,对管理对象的情绪反应要敏感。在遇到突发情况时,首先控制自身情绪,保持冷静,迅速核实法律程序是否到位,包括有没有出示证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违法违章证据是否保存完好,强制措施通知书是否送达,文书是否有管理对象的签名或者见证人的签字等,不多说,不乱说,以免出现因执法程序不规范而被管理对象或周边群众质疑的情况。
一旦产生暴力抗法现象,执法人员之间要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要对相对人身边的刀、油锅、棍棒等工具提前予以控制,避免混乱局势扩大,迅速向上级领导汇报,或与“110”指挥中心联系,以取得支援。避免与相对人发生正面冲突,学会保护自身,在保护自身情况下,尝试控制局面。要注意控制现场周围的情况,阻止一部分不明真相的人在外围起哄,对叫喊“城管打人了”的部分人员要加以劝说,必要时应严加制止,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另外,当出现现场难以控制时,必要时暂停执法行动,等待支援。然后集中力量整顿,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和暴力抗法事件。
五、权利行使,保护自我。
暴力抗法中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的处罚条例。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公民对任何正在实施的犯罪都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权利。
作为一名执法者,既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同时也是一个公民,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执法者也应享有。在进行正当防卫时,要尽可能的控制暴力行为的发生,不能因为相对人或不明真相的人的一句话、一些简单的肢体语言而出现过激行为。
六、加强宣传,进行曝光。
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杜绝暴力抗法事件,需要继续加强普法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执法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执法为荣的大氛围。通过新闻、广告、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宣传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不断提升市民的法律素养,为执法引导良好的舆论环境。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利用电视、报纸对一些严重违章行为、暴力抗法人员进行曝光,让广大市民认识到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以达到劝诫、教育、警示的目的,以此唤起社会民众的广泛参与与支持。
附:相关法规注释
1、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侮辱诽谤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妨害社会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6、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7、其他条例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