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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意外伤亡 人民调解及时救助
2014-08-18 来源:
案件基本情况: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刘松园村村民刘某系一建筑公司职工,
调解经过及结果:接案后,调解员立即联系公司、派出所相关人员组织调解。公司方表示该职工工作表现很好,发生事故他们也很惋惜,已安排专人负责家属的住宿、伙食,等主要负责人回来后马上与家属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1、甲乙双方对死者在工作中不慎发生意外事故属工伤无异议。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抚恤金、丧葬费、火化费及家属处理此事件来回费用等共计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730000元),扣除甲方已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万元整,实际应支付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720000元)。
3、付款方法:分二期现金支付。第一期:乙方(死者家属)同意火化并在本协议签字后甲方先支付人民币伍万(50000元)元整;第二期:余款陆拾柒万元人民币(670000元),待火化证明领取后打入家属方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
4、甲方负责死者家属处理事故期间的住宿、伙食费及殡仪馆相关费用。
5、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办理一切必须的手续,包括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等手续。
6、甲方就本案向劳动部门争取工伤理赔,所有补偿款项归甲方所有,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7、遗体火化时间:尽量于
8、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应享受的补偿事宜全部处理完毕。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就此事发生异议。
调解思路及技巧:
1、本案中死者家属希望死者尽早入土为安,公司方也想早日处理好事故,在公司方态度诚恳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家属方的要求,创造了良好的调解氛围,同时依法计算赔偿金额,合理补偿家属方其他花费。
2、考虑到家属远道而来,将一次性支付作为调解一个重要前提,本案中先行支付5万元现金应家属方要求,其余全部转入家属账户。
基本法律关系及法律运用: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国家为此出台了许多法律政策,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