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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遇到专业问题 另辟蹊径委托第三方


2014-08-26 来源:

20135月富阳市灵桥村村民黄某在本村建造房屋和泥工李某仅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施工包工不包料,工程按每平方米170元结算。20148月房屋主体结构基本完成,但黄某对工程的质量多处不满。黄某试图克扣剩余工程款。82李某又到黄某家催讨工程款,恰巧黄某老公屠某在家,双方发生争执,屠某随手挥起手中的铁锹砸中了李某的左脸,李某恼羞成怒,纠结了一伙人要教训教训屠某,屠某自知事态严重,慌忙逃到了山上。派出所民警出警,对屠某的殴打行为进行了处理。屠某赔偿李某医药费600元。但双方的工程款问题没有解决。李某及家人气势汹汹,扬言如果黄某不支付剩余工程款要对黄某及家人进行报复。在这情形之下灵桥司法所及时介入,平息双方怒拔弓张的情绪,让他们坐下来,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

调解的过程并不一帆风顺,当天黄某说要去上班,没时间,司法所只好另约时间。另约的那天李某家来了一拨人,黄某又姗姗来迟。双方坐下后,只顾争执。司法所调解员让他们明白争执不能解决问题,接着提供调解方案:一、因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必须对主要的事项一一核实。二、待工程总价款确定后,黄某必须把存在的质量问题罗列,然后在双方一致认可的情况下扣除相应价款。根据方案第一个议程,双方一致认可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170元,总工程量可以实地测量。第二步双方又翻脸了,黄某主张房屋中间有几堵墙,施工方理应打好,李某认为这几堵墙不在施工范围内;黄某认为房屋的楼梯浇筑的不够规范,质量太差,影响下次装修的效果,李某认为这点误差属于正常范围内。双方因没有书面合同,此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的面红耳赤。李某当场威胁黄某,事情不解决,黄某不会有好日子过。司法所调解员犯难了,调解员精通法律,但对房屋工程质量知道的寥寥无几,即使实地勘察也不能说出所以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子时遇到工程质量纠纷,指定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们调解也可以效仿。但鉴于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耗时又耗财,增加双方的负担。变通的方式是让他们双方推举一个一致认可的本地建筑同行,请这同行实地勘察,对工程质量一项一项的鉴定评估,扣除实际损失后就是黄某最后应付的工程款。黄某和李某听了我们调解员建议后,认为说的有理,遂一致推举了第三方周某。周某是本地建筑协会的会长,具有一定的权威。

  8月14下午,司法所调解员和周某、李某冒着大雨来到了黄某家。周某对整幢房子逐项进行了测量评估,对存在质量问题也作了相应的损失评估,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随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灵桥司法所签订了调解协议,黄某当场付清了所有工程款,一起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的工程质量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