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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


2014-09-01 来源: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待遇,落实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日前,富阳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文,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新标准从今年11日起执行。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富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富政〔20096号)文件精神,此次调整对象为我市在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19541031日前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困难定补退伍军人。其中六级在乡因公残疾军人补助金由原来的每月1751元调整到2066元,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由原来的每月1160元调整到1292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由原来的1087元调整到1212元,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由原来的1015元调整到1131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原来的每月1015元调整到1131元(不包括原先已享受带病回乡生活待遇的7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烈士遗属由原来的每月1897元调整到2117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由原来的每月1811元调整到2021元,病故军人遗属由原来的每月1725元调整到1925元,困难定补退伍军人由原来的391元调整到436元。在职残疾军人的补助将按国家规定时间和标准另行调整。

今年国家调整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如高于本市上述抚恤补助标准增长的,按国家下达增长标准补齐差额,如低于本市上述标准的,则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