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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2014-11-04 来源: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阳分中心文件

富公积金[2014]25号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杭公积金[2014]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我市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最高额度及首付、利率执行标准

1、贷款额度的调整: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由7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具体分档如下:单方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在1500元—1800元(含)的,可贷额度为40万元;单方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在1800元—2100元(含)的可贷额度为45万元;单方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100元以上的,可贷额度为50万元。夫妻双方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在3300元—3600元(含)的,可贷额度为70万元;夫妻双方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在3600元—3900元(含)的,可贷额度为75万元;夫妻双方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在3900元以上的,可贷额度为80万元。具体依据职工的月缴存额、房价、首付及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可贷额度。

2、首付款和利率执行:对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名下有1套住房并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职工家庭名下有一套住房,相应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结清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现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关于住房套数和未结清贷款笔数的认定标准

1、住房套数根据职工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和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房产查档证明(不含本次购房)、人行征信报告上尚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结合面谈记录等综合认定。征信报告上显示有余额的住房按揭贷款,但查档证明上未显示的房产,计入住房套数。

2、未结清贷款笔数根据人行征信报告上显示的未结清住房按揭贷款笔数合计计算,但能提供贷款结清证明的除外。

三、支持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杭州地区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富阳户籍职工,在富阳市购买首套和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和缴存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房产查档证明,向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视同本地缴存职工,执行我市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对于已受理而未完成放款的,可按照此通知执行。未涉事项按富公积金[2011]30号、富公积金[2012]6号和富公积金[2013]25号执行。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阳分中心

201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