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新闻资讯 News

联系我们

席协会联系方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文促会章程

富阳市文化交流促进会章程


2015-12-07 来源:

富阳市文化交流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名为:富阳市文化交流促进会,简称富阳文促会。英文译名为:Fuyang City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拼音缩写为 FCEA)。

第二条  本会为民间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由从事和热心于富阳文化并由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发起成立;以“文化传承文明、交流情感、净化心灵”为己任,既进行文化学术讲座和交流,同时也从事文化普及工作;活动范围主要集中在富阳本地;会员以自愿形式组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学贯中西为准则,传承弘扬民族文化,推介先进外来文化。为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富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富阳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富阳市国贸大厦写字楼8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国学、西学主题讲座或社会类、文化类学术交流;

(二)文化艺术传播和网络文化建设;

(三)社情民意调查或有关课题研究;

(四)读书交流与图书推介;

(五)企业文化培训;

(六)其它文化交流活动;

(七)积极完成业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建设好会员信息资料库;

(九)研究富阳文化、社会、经济发展的态势,推介富阳改革开放形象,振兴富阳经济的新思路、新举措;

(十)加强会员之间的业务、信息交流,推介先进管理模式、经营理念、创新意识和各类信息。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力所能及地帮助会员解决一些困难。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招商引资引智。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和书面申请;

(三)在本人所从事的行业和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学历大学以上,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关心富阳文化交流,热心富阳文化交流;

(六)申请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必须为本会理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两名理事推荐并经秘书处审定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听取会长工作汇报和工作安排,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本会内举行的各种研讨和交流活动,可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发表自己的见解;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建议;

(六)热心相关公益事业,并以主人翁的身份参加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单位(个人)会员的退会及除名:

()会员自愿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本会会员证,终止其会籍。

()以下情形视为自动退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收回本会会员证,终止其会籍:

1、单位(个人)会员一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

2、单位(个人)会员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的;

()以下情形,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1、会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造成损害,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二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讨论本会的重要活动方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内部机构和分会的设置;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可以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发展会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在副会长中推荐责任副会长一人,一年一轮指,把关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115 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富阳市文化交流促进会

2011528